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之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 時間:2023-03-06
一、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優化產品設計,對新產品履行風險評估和審批程序,充分評估客戶可能承擔的風險,準確評定產品風險等級。
二、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有利于消費者接收、理解的方式進行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對產品和服務信息的專業術語進行解釋說明,及時、真實、準確揭示風險。
三、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披露產品和服務的性質、利息、收益、費用、費率、主要風險、違約責任、免責條款等可能影響消費者重大決策的關鍵信息。貸款類產品應當明示年化利率。
四、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進行欺詐、隱瞞或者誤導性的宣傳,不得作夸大產品收益或者服務權益、掩飾產品風險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業務性質,完善服務價格管理體系,按照服務價格管理相關規定,在營業場所、網站主頁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等信息。新設收費服務項目或者提高服務價格的,應當提前公示。
六、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允許第三方合作機構在營業網點或者自營網絡平合以銀行保險機構的名義向消費者推介或者銷售產品和服務。
七、銀行保險機構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強制捆綁、強制搭售產品或者服務;
(2)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為消費者開通收費服務;
(3)利用業務便利,強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機構為消費者提供收費服務;
(4)采用不正當手段誘使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5)其他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情形。
八、銀行保險機構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和服務時,應當確保風險收益匹配、定價合理、計量正確。在提供相同產品和服務時,不得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或者風險狀況的消費者實行不公平定價。
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保障消費者公平交易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費者合法權利;
(2)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減輕或者免除本機構義務或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責任;
(3)從貨款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
(4)在協議約定的產品和服務收費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詢費、傭金等名義變相向消費者額外收費;
(5)限制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
(6)其他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情形。
二、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有利于消費者接收、理解的方式進行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對產品和服務信息的專業術語進行解釋說明,及時、真實、準確揭示風險。
三、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披露產品和服務的性質、利息、收益、費用、費率、主要風險、違約責任、免責條款等可能影響消費者重大決策的關鍵信息。貸款類產品應當明示年化利率。
四、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進行欺詐、隱瞞或者誤導性的宣傳,不得作夸大產品收益或者服務權益、掩飾產品風險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業務性質,完善服務價格管理體系,按照服務價格管理相關規定,在營業場所、網站主頁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等信息。新設收費服務項目或者提高服務價格的,應當提前公示。
六、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允許第三方合作機構在營業網點或者自營網絡平合以銀行保險機構的名義向消費者推介或者銷售產品和服務。
七、銀行保險機構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強制捆綁、強制搭售產品或者服務;
(2)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為消費者開通收費服務;
(3)利用業務便利,強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機構為消費者提供收費服務;
(4)采用不正當手段誘使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5)其他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情形。
八、銀行保險機構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和服務時,應當確保風險收益匹配、定價合理、計量正確。在提供相同產品和服務時,不得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或者風險狀況的消費者實行不公平定價。
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保障消費者公平交易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費者合法權利;
(2)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減輕或者免除本機構義務或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責任;
(3)從貨款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
(4)在協議約定的產品和服務收費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詢費、傭金等名義變相向消費者額外收費;
(5)限制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
(6)其他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情形。